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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据不足 受伤学生要求学校赔偿被驳
作者:程雷   发布时间:2008-12-15 14:54:18


    朱某以其在学校内受伤,班主任没有及时通知家长为由将其所在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00余元。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称,2006年4月5日下午课间时,其在学校内被同校一名高年级男生用肘部将牙齿撞伤,受伤后立即告知班主任,但班主任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其贻误最佳治疗时间,需进行前牙烤瓷冠的修复手术,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7000元。

    庭审中,学校辩称,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朱某受伤是在学校内造成的。事情发生后,班主任也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并及时告知了学生家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朱某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牙齿受伤是在其所在的学校内造成,且没有证据显示学校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过错,朱某所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遂依法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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