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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少年送奶打工 雇主怀疑少交奶费强令写欠条
作者:沈光 隗斌 发布时间:2008-12-17 09:17:04
因为家境贫寒,未满16周岁的陈田(化名)在马先生开办的牛奶投递服务站做送奶工。但马先生认为陈田收取客户的订奶费未如实交给奶站,就根据其他送奶工报送的牛奶数量书写了1张4000元的欠条,让陈田在欠条上签名,并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欠款。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陈田清偿工作期间对马先生的欠款480元,驳回马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马先生称,自己在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开办一奶站。2007年12月底至2008年2月24日,陈田在奶站当送奶工,收取客户的订奶费未如实交给奶站而私自使用,加上向马先生的借款共计4000元。马先生和陈田就此款协商解决,陈田于2008年3月9日向本人出具欠据1份,答应在4月5日前归还。时至今日,陈田仍未给付欠款。现请求判令陈田立即偿还欠款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陈田(化名,1992年出生)称,我经人介绍在马先生开办的牛奶投递服务站做送奶工。1月份的奶费已与马先生结清,2月仅收了两天的奶费计100余元,我走前将该款以及其余帐单交给接手的送奶工王某。此后,马先生胁迫我在他书写的欠条上签了名字,该欠条应属无效。工作期间,我1月份的饭费300元未交,另外在快到春节的时候,马先生曾给我100元买衣服和80元买回家车票。因我家庭困难,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涉诉活动发生之时,被告陈田仅年满十五周岁。马先生明知陈田的实际年龄而与之签署大额欠条,该民事行为明显与陈田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欠条无效。马先生提供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送奶工陈田挪用奶费之事实。故对马先生有关返还奶费的请求不予支持。陈田向马先生的借款以及未付的饭费应予清偿。因陈田系未成年人,无相应给付能力,故其民事责任由法定代理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即陈田之父陈丰军(化名)偿还马先生欠款四百八十元,驳回马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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