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父母离婚迁怒伯父 入室蒙面杀人被判极刑
作者:李琼   发布时间:2008-12-17 13:40:02


    父母离婚却迁怒于伯父,遂蒙面入室杀人致使堂侄死亡伯父轻伤。今天,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杀人案进行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邱震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43532.02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震国的父亲邱昌付自1997年开始便很少回家,也不寄钱回家,2008年3月,邱昌付与妻子王长丰离婚。被告人邱震国认为这一切都是大伯邱强(化名)、堂兄邱刚(化名)家人造成的。为此,被告人邱震国怀恨在心,一心想报复邱强、邱刚家人。

    2008年7月28日,被告人邱震国携带太阳帽、口罩、水果刀等作案工具潜至伯父邱强二儿子邱华(化名)家附近等待时机作案。晚8时许,被告人邱震国头戴太阳帽,口戴着口罩,两手各持一把水果尖刀,翻墙进入邱华家中,看到正在客厅看电视的邱强和邱刚的儿子邱宝后,便持刀朝邱强头部、手部砍去,将邱强砍伤。邱宝见状站起来,被告人邱震国又持刀砍、刺邱宝,将邱宝颈部砍伤,肺部刺伤,被害人邱宝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邱宝系被锐器刺断右颈内静脉,刺伤肺脏右叶,刺断气管、上腔静脉以及全身多处刺伤,引起血胸、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邱强的伤势为轻伤甲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震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邱震国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在宣判后当即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