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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城市人乡村牧羊起纠纷 违约方依法要履行付款义务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9-01-07 13:45:50
随着国家放开农村土地承包的放开政策,一些城市“乡村人”跃跃欲试租赁农村土地开展各类经营活动。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名城市人,为在农村经营放羊业务所引发的投资纠纷,依法判决由被告贺忻(化名)支付原告秦宏(化名)转让款22万元。这是本市自国家放开农村土地承包后,所审理的首例城市人涉农案件。
2008年6月初,贺忻与江苏丰县梁寨镇孙刘王庄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村委会将孙刘王庄大院面积15亩、院内10间大仓、南大门两侧房屋8间及西南3间房屋移交给贺忻使用,房屋主要用于生活设施,院内土地用于养殖羊舍设施,羊舍设施由村委会、贺忻共同建设归贺忻使用,租赁期限自2008年5月31日至2018年6月1日止;村西苗圃场租金每年9000元,贺忻于每年6月1日支付,逾期视为违约。合同还对其他条款作了约定,合同由村委会与秦宏、贺忻实际共同履行,秦宏此后也在合同上添加了自己名字,村委会也未提出异议。 同年8月1日,秦宏与贺忻签订协议约定,秦宏将合作养殖以来在养殖场的投资自愿有偿转让给贺忻使用,贺忻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08年9月10日前支付给秦宏15万元,若不能按期支付,贺忻则需支付给秦宏22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起,贺忻对秦宏投资建造在孙刘王庄养殖场的所有建筑使用权、包括梁寨街所租用的房屋、屋内物品,秦宏有权居住至贺忻付款之日。贺忻付款后秦宏应当将所注册的公司保留5年,如果5年内有扶助资金,秦宏自愿将公司无偿转让给贺忻,同时承担孙刘王庄所有投资。 同年9月10日,贺忻以秦宏未解决与村委会的纠纷为由,拒绝将转让款15万元支付给秦宏。秦宏则将所租房屋的房门钥匙,交给贺忻聘请的委托代理人所在的丰县梁寨法律服务所。 同年9月26日,秦宏起诉到法院称,自双方与江苏丰县梁寨镇孙刘王庄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土地房屋设施经营放羊业务。为此,秦宏本人陆续投入了30余万元。后秦宏与贺忻因纠纷,又于同年8月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秦宏将所有投资转让给贺忻,贺忻支付投资转让金15万元。还约定若上述款项不能在同年9月10日前支付,则秦宏有权主张22万元。遂将所有财产、物品、证书等全部移交给了贺忻,然而贺忻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贺忻支付协议约定的22万元转让款。 法院认为,秦宏与贺忻签订协议后,秦宏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将养殖场全部设施和租赁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了贺忻,而贺忻却未按照协议履行付款15万元的义务构成了违约,那么应按双方协议的约定支付转让款22万元。应当指出的是,尽管租赁合同是贺忻与村委会所签订,村委会也明知该协议的履行人,实际是秦宏和贺忻两人;村委会也知晓秦宏和贺忻签订了协议,由秦宏退出合作牧羊养殖业。但秦宏的退出,并不影响贺忻与村委会租赁土地和房屋经营养羊业务。秦宏与村委会是否存在纠纷与贺忻无涉,更不能成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理由,遂法院判决了贺忻败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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