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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外机噪声污染 安装不当被判移位
作者:胡卫国   发布时间:2009-01-07 15:36:45


    业主因空调外机安装位置不当,给邻居造成噪声等生活影响。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章女士将安装的3匹空调外机,移至房产开发商预留的装机位置,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固定。

    王阿姨与章女士是一个楼层的邻居又都是该小区的业主。章女士先于2007年5月房屋经装修后搬来居住,一年后,王阿姨在2008年7月与家人一起也迁此新居。从第一天晚上开始,王阿姨和家人就听到隔壁有“翁翁”声响,每当晚上就睡不好觉。原因是住在隔壁邻居章女士客厅的一台3匹空调外机,紧靠在王阿姨南房间窗户约30公分的位置,同时空调排风口相对王阿姨家的阳台不足3米。

    王阿姨认为,章女士在该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对其造成噪声污染和热量排放,影响其正常生活,于是向物业投诉,要求协调解决,物业多次上门劝说整改,但章女士一直不理不睬。为此,2008年11月,王阿姨和丈夫及儿子一起向法院起诉,以被告上述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生活,要求法院判令章女士将安装的空调外机予以拆除,移至大楼设计的指定位置。

    在法院审理中章女士认为,其将空调外机安装在该位置是经过物业同意,安装距离也符合相关规定,而且是在2007年安装该外机,而《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是在2008年颁布,对其不适用,故不同意移机。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被告在有其他安装位置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没有考虑相邻方原告的利益,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其阳台西侧,空调室外机侧面距离原告南房间约0.3米,排风口相对原告开放式阳台距离约2.4米。该安装位置违反了《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给原告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妨碍,被告应当将空调外机移至适当位置。

    法院还认为,即便物业同意被告在该位置安装空调,但若安装位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侵害了相邻方的利益,被告应当排除妨碍,另已经废止的1995年颁布的《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和2008年颁布的《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对空调设备排风口中心与相对方房屋固有门窗距离的规定是一致的,故被告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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