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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卖车不过户 今日公堂吃官司
作者:甘万清   发布时间:2009-01-08 16:36:48


    1月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盛达公司经理王某赔偿原告张华明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756.68元。

    2006年8月,盛达公司经理王某将自己的一辆旧桑塔纳车在一非法二手车市场转让给一陌生人李某,双方当面钱货两清,但并没有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9月25日,该车将原告张华明撞伤致残,司机(姓名不祥)当即弃车逃逸,至今身份不明。故原告张华明在冶疗终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登记车主王某赔偿。王某辩称车辆早已转手,自己又没撞人,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买卖车辆不过户,且连购车人李某的真实身份也无法提供,致使权利人张华明无法落实赔偿主体,存有明显过错;加之车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王某作为登记车主,在无法找到实际侵害人的情况下,负有垫付之责。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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