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合同签订后买房人反悔要定金 卖房人诉求违约金
作者:孙振华 发布时间:2009-01-11 09:58:42
合同签订后买房人于某反悔,认为中介费用过高,表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索某退还定金1万元。卖房人索某则认为不仅不应当返还定金,于某还应当支付自己违约金。索某日前起诉至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于某支付违约金4万元。法院已经受理并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索某自有一套闲置住房,委托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出售该房屋。经地产中介联系,于某表示愿意购买索某的房屋,遂在地产中介的主持下,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价值二十万元;合同签订当天于某支付索某定金1万元;于某贷款购房,在签订贷款合同前给付索某13万元,其余6万元由银行以贷款金额支付;如果于某违约,已付定金索某不予退还,并赔偿购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索某收到首付款后10日内将房腾空。合同签订之后,索某立即将房屋腾空,于某也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索某支付定金1万元。 之后,于某多次以中介费用过高向地产中介表示反悔,并表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索某退还定金1万元。索某认为三方签订的合同应当履行,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不仅不应当返还定金,于某还应当支付违约金4万元。索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于某支付违约金4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