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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款存放邻居家不翼而飞 保管人无证据应负赔偿责
作者:陆晓晴 发布时间:2009-01-01 11:38:03
把自家钱财让邻居代为保管,不料钱款“不翼而飞”。为此,富先生将保管人小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5000元。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徐赔偿富先生损失2500元。
富先生和小徐是隔壁邻居,关系甚好。富先生因家中常遭窃贼,于是有几次他把家里的现金暂放在许家,让小徐代为保管,期间一直没出岔子。2007年年底,富先生又将5000元现金托小徐保管,讲好第二天取回。小徐顺手将钱放入外衣口袋,然后将衣服挂在自己的卧室内。第二天,当富先生来取钱时,不料小徐说钱找不着了。随后,小徐报警,称钱被盗,公安机关作了笔录。 富先生认为钱肯定被小徐占为己有,多次向小徐索要。而小徐则认为富先生贼喊抓贼,假装把钱暂放在他处,然后趁机偷走。后在多次向小徐讨钱未果的情况下,富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小徐归还保管的5000元。 在庭审中,被告小徐辩称,原、被告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无偿的,被告作为保管人将现金放在房间内,是被告住处最为安全的地方,被告认为自己在保管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明知双方所在的街区治安较差,经常发生盗窃事件,原告的住处距离银行较近,而原告仍选择被告为其保管现金。在被告为其保管的过程中,也仅有原告进入过被告家中。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为原告无偿保管5000元现金,按照生活常理,对大额现金的保管,应当将现金存放于如保险箱内或贴身保管,使其处于安全系数较高的状态中。但是,被告仅将5000元现金存放于外衣口袋中,挂于房内,致使大额现金脱离其视线,可见被告在保管过程中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措施,存有过失,故对被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而原告在明知街区内治安环境不佳,被告方又不具有存放大额现金条件的情况下,不选择距离自己较近的金融机构保管钱款,而选择被告为其保管钱款,亦有不当,故审理中,原告表示可以减免被告2500元的赔偿责任,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虽对钱款的遗失有多种猜测,但是被告的猜测尚没有事实依据,若被告确系因被盗遭受经济损失,则可待侵权人确认后,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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