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用已作废和补发国债凭证取款均兑付 银行索不当得利
作者:王丽英   发布时间:2009-01-12 15:46:27


    因分别使用已挂失作废和补发的国债凭证取款均获得银行兑付,农行北京朝阳支行将持作废凭证取款的国债持有者雷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不当得利202088元,并支付利息17052元。本网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农行朝阳支行诉称:雷先生于2005年11月15日、2006年4月1日在朝阳支行所属的朝阳路储蓄所购买了两笔国债,金额均为10万元,期限均为3年。上述两笔国债的购买均由雷先生委托其妻子刘女士代理进行操作。

  2007年4月3日,雷先生将上述两张国债凭证挂失,同年4月11日,朝阳路储蓄所为其补发两张新的国债凭证(帐号不变,凭证号变化),原有两张国债凭证作废。

  2007年8月11日及同年9月9日,刘女士持两张已作废的国债凭证及本人和雷先生的身份证,到朝阳路储蓄所提前支取本息202 088元,银行予以兑付。

  2008年11月,雷先生又拿着后补发的国债凭证到朝阳支行处取款,朝阳支行发现其国债账户余额为零,但鉴于雷先生持有的国债凭证并无瑕疵,所以又向雷先生兑付了国债凭证记载的金额及利息。

  朝阳支行认为,刘女士持作废的国债凭证从朝阳支行支取款项,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且给朝阳支行造成损失,故要求刘女士返202 088元以及同期利息。

  据悉,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