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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安装设备引火灾 冷库重建获赔偿
作者:崔建民 张伟森 刘新惠   发布时间:2009-01-14 11:03:49


    1月13日,新疆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冷冻机公司赔偿原告新世纪公司经济损失369万余元;被告蓝天监理公司赔偿原告新世纪公司经济损失23251元。

    2007年5月1日,原告新世纪公司与被告冷冻机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新世纪公司购买冷冻机公司制冷设备及安装材料一套,金额为3239044元。当日,双方还签订一份《制冷设备安装协议书》,约定由冷冻机公司为新世纪公司保鲜冷库安装制冷设备。2007年8月9日19时许,冷冻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焊接过程中,引发火灾,将新世纪公司保鲜冷库部分物品烧毁。本次火灾事故,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两级公安消防部门认定:“冷冻机公司的电焊工在焊接风机固定拉杆的过程中,高温焊珠掉入保温材料(苯板)中,引起火灾。”并认定冷冻机公司的项目部经理及工人等对火灾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新世纪公司和蓝天监理公司对火灾应负间接责任。

    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2008年6月,新世纪公司一纸诉状将冷冻机公司和蓝天监理公司诉至法院,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为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法院立即派出人员前往大连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冷冻机公司600万元。

    新世纪公司所建的冷库主要是用于储藏库尔勒香梨,而库尔勒香梨的采收期为每年的9月,如果在此之前不能将烧毁的冷库重建,将影响一年的仓储量,造成重大损失。为减少损失,将烧毁的冷库及时重建,开庭前,法院主持双方调解,由冷冻机公司先予支付175万元,新世纪公司垫付部分资金,在2008年9月前将冷库重建,新世纪公司放弃要求冷冻机公司赔偿2008年9月以后的损失。该协议已经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冷冻机公司和蓝天监理公司在火灾中存在过错,给原告新世纪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冷冻机公司对其承担主要责任没有异议,综合本案案情,应由被告冷冻机公司承担本案80%的赔偿责任,蓝天监理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新世纪公司自身亦存在过错,应自负10%的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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