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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部承包人对外欠款 法院认定酒店无需担责
作者:邓文瑶 杨斌   发布时间:2009-01-19 10:00:14


    酒店客房部的承包人欠货款不还,供货方将承包人和酒店一齐告上法庭讨要货款。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

    原告华升公司诉称:刘敏、方安承包经营某酒店的客房部,向华升公司购买了各类办公设备及用品,货款总计人民币35358元,但刘敏、方安仅支付1万元。现要求刘敏、方安、酒店共同支付剩余货款25358元。

    酒店辩称,对本案所涉买卖合同关系并不知情,亦未收到华升公司所称的供货,酒店与刘敏、方安之间的承包关系属企业对外承包合同关系,承包人的对外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要求驳回华升公司对酒店的诉讼请求。

    刘敏及方安均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酒店与刘敏、方安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可认定刘敏、方安二人自筹资金承包经营酒店内客房的事实。承包方式虽约定为内部法人承包,但刘敏、方安系作为与酒店平等的相对方携资承包,二人并非酒店员工,与酒店亦无劳动合同关系或隶属管理关系,双方订立承包合同应视为酒店将其部分资产的经营权及管理权通过承包的方式让与二人,故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应认定为企业外部承包关系。

    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对外产生的债务,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并结合导致债务产生之合同订立、履行等实际情况综合认定。根据当事人及证人的陈述,华升公司在发生买卖关系时知道刘敏、方安共同承包经营酒店客房部,证人徐某系上述二人聘请的管理人员,结合刘敏在销售出库单上签字以及徐某对其签字的销售出库单予以确认等情况,可认定刘敏、方安已收到讼争货物的事实。本案中,由于相关当事人未就讼争买卖关系订立书面合同,仅有证人证言证明有关送货情况,华升公司亦未就讼争货物实际送交酒店并由酒店使用等情况进一步举证证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讼争买卖关系与酒店具有关联性,故对于华升公司要求酒店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合现有证据并结合审理中华升公司确认已付部分货款1万元由刘敏、方安支付等情况,法院认为,应认定华升公司与刘敏、方安二人发生了买卖合同关系,刘敏、方安收货后应支付相应价款。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敏、方安支付华升公司货款人民币25358元。(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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