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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仍收购 个体老板领刑罚
作者:孙海雷 耿贵贤   发布时间:2009-01-20 13:46:29


    1月19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赵运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元。

   2008年9月3日凌晨,未满18周岁的王某结伙他人窜至射阳县合德镇某商店,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店内中华、南京、一品梅等品牌香烟466盒,价值8266元。窃后,王某以2800元销售给盐城市文港南路个体经商户赵运红。被告人赵运红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涉案中华等品牌香烟价值826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运红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赵运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所涉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赵运红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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