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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室夜间被盗 店主转嫁风险告店员
作者:严刚 许丽娜   发布时间:2009-01-20 16:15:15


    电子游戏室夜间被盗后,店主梁某认为店员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店员叶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店员叶某赔偿店主梁某经济损失9850元。日前,湖南省靖州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梁某诉被告叶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驳回了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叶某自2008年4月到一电子游戏室打工,2008年7月18日凌晨3点50分许,该电游室被盗,盗走电游机上的主板被盗9块,价值约9850元。店主认为被告人叶某身为守店雇员,应对店内财产安全负有注意义务,由于其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店面被盗的情况并示警,致使店面损害发生,在公安机关未破案前,被告人叶某应当承担店主的财产损失。而被告人叶某却认为,店主并无证据表明叶某在被盗事件中存在过错,即便有过错,只要不是故意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店主这种出了刑事案件即要求雇员负责的做法,实际上是转嫁经营风险,对员工是极不公平的。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梁某系经营电子游戏室的个体工商户,2008年4月1日原告梁某雇请被告叶某到电子游戏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叶某负责店面白天守机,晚上守店,原告梁某每月支付被告叶某550元酬金。2008年7月18日凌晨3点50分许,守店的被告叶某发现店面被盗后,及时打电话告知了原告梁某并报了案,经现场清点,9块电子游戏机主板被盗走,但至今案件仍未侦破,致使原告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梁某就其损失多次找被告叶梅凤协商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店员提供的劳务在时间、地点及其方式上,均受到店主的支配,且店主支付店员的报酬,所以,店主与店员的关系是雇佣合同关系。在本案中,电游室财产被盗虽然发生在被告人叶某守店期间,但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系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叶某无过失,故对店主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店主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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