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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电表给人收取高价电费 法院判决按国家标准交电费
作者:母冰   发布时间:2009-02-02 14:11:14


    家住门头沟区永定镇的石某,因为安某夫妇借用自己的电表用电,却拖欠电费,将其告上法院,安某夫妇称夫妻俩未给付石某电费的原因是石某采用的收费标准过高。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并作出一审判决。

    现年52岁的石某诉称:安某夫妇与自己同住永定镇,借用自己的电表用电,并按照安装的分表显示的用电数支付电费,由石某统一向供电部门交纳。2006年1月至2008年4月2日,安某夫妇用电量为7540度。除在2006年交纳电费1000元外,2006年至2008年期间,安某夫妻共拖欠电费3387.8元,故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电费3387.8元。安某夫妻则辩称,夫妻俩未给付石某电费的原因是石某采用的收费标准过高,不符合国家电费收取标准,2006年以前夫妻俩多交纳了电费,安某夫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交纳电费。另查,石某按照每度电0.496元的标准向电力部门交纳电费。

    门头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安某夫妻拖欠石某电费的事实存在,其应履行给付义务。但石某超出国家标准收取电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安某夫妇给付石某人民币二千七百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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