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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村委会主任为索工资状告村委会
作者:龙云斌 发布时间:2009-02-05 09:43:01
为索要工资,原某村委会主任兼村党支部书记魏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村委会给付魏某1万余元劳务报酬。
2000年魏某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04年12月27日镇委员会组织部通知同意魏辞去村党支部书记、委员职务。2005年1月19日,魏办理交接手续。当月16日,村民代表大会及村委会研究决定,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委员工资自2004年1至12月工资每人1万元,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年工资1.2万元。同年3月19日,村其他干部按上述决定领取了工资。 2008年6月,魏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村委会至今尚欠自己2004年至2005年1月工资1.5万余元。现要求村委会给付所欠工资。 村委会辩称,魏某应服从村里决定,其已领工资3000元,同意给付魏9000元工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魏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中,镇党委、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联合出具《批示》,同意村委会依据本村经济收入所确定的发放2004年干部工资申请方案。魏某对此不予认可。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村干部的报酬标准由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依据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干部岗位合理确定,并报乡镇党委和政府审批。魏某担任村干部期间,为该村提供劳务,村委会应支付劳务报酬。经镇党委等部门审计核实,村委会欠魏某2004年和2005年劳务报酬共计1.5万余元。而村民代表大会及村委会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04年劳务报酬为1.2万元的决定,已得到镇党委及政府审批,因此魏上诉要求村委会按原欠付数额给付劳务报酬,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魏已领取工资3000元,但其实际工作到2005年1月19日,村委会应按镇党委等部门审计核实的结果支付魏先生2005年的劳务报酬。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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