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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为提存款“告倒”两家银行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9-02-09 16:19:05


    84岁的胡老太的法定代理人为胡老太提取存款将两家商业银行告上法院,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工商银行上海某支行、上海银行下属某支行支付胡老太存款本金共计41973.05元。

    在2000年12月、2001年2月间,终身未婚的84岁高龄的胡老太,在上述两家银行存入3笔活期、定期存款计4万余元。2004年4月上旬,胡老太所在石门二路街道华沁居委会出具指定监护人决定书,指定胡老太胞妹为她的监护人。胡老太的胞妹持银行存单到银行要求提取早已到期存款,因未能提供密码未取到存款。

    2008年11月下旬,胡老太的胞妹以胡老太名义,分别起诉到法院称,上述存单均已到期,但胡老太本人却身患阿尔茨海默氏等病症,病情恶化需要费用,监护人前往上述银行要求提款,然而银行则不认可该指定书的法律效力,拒绝监护人提款,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支付胡老太上述的存款。

    法庭上,两家银行承认银行内有胡老太存款凭证记载,但按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监护人不能提供存款密码也无权代理重新设定密码,除胡老太以外的其他人不能代表她办理取款手续。而监护人提供的居委会和医院材料,均无法证明胡老太属无行为能力;居委会也无权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鉴定,应由其亲属向法院申请鉴定。

    银行方还辩称,“老年痴呆症”不等同于精神病;“患有精神病史”不等于现患有精神病;“现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也不代表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按照银行规定,补领新存单(折)、支取存款或重新设定密码等,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

    审理中,法院向当地居委会取证调查,居委会证明作出指定监护后,相关人员均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胡老太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胡老太要求提取存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现银行方主张居委会和医院无权对胡老太行为能力作认定,而应由权威机构来作认定,并认为监护人取款不符合规定。而根据法律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而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作为居委会有权指定监护人,监护人提取被监护人存款,是履行监护职责也是其监护的权利,遂法院判决胡老太胜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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