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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放弃时效抗辩 二审提出不予支持
作者:李 辉 龚甬钰   发布时间:2009-02-11 09:35:55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终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章某需立即归还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

   2006年初,章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并书写借条一张,约定在2006年8月底归还。还款时间到后,王某起诉到了法院。一审期间,章某没有到庭。一审判决章某败诉后,章某提出上诉,称借条中“8月底归还”的“8”与上述其他内容在书写手法、运笔轻重、笔墨深浅、字体形状可明显看出是王某为规避诉讼时效而自行涂改的。为此,章某要求对“8”的笔迹是否一次形成和书写时间鉴定。且借条非他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当时为了应付外债而找王某帮忙出具的假借条,无借款事实存在,要求撤销原判。

   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借条系章某亲笔书写,应认定系真实意思表示,王某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对章某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章某提出的鉴定申请,亦不予准许。现章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欠条不是其意思表示,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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