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开发商利用售楼小姐将房屋销售完毕后,却过河拆桥,拒绝向售楼小姐支付提成。售楼小姐依法维权,将无良开发商告上法庭。
2007年4月,被告张某到原告洛阳某房地产公司工作,负责销售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双方协商由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基本工资500元加销售提成。从2007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张某为原告销售房屋1173.9137万元,按照双方约定房地产公司应按千分之四的比例支付给其提成款4.591633万元,但房地产公司迟迟不给张某支付劳动报酬。2008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房地产公司在裁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予张某支付报酬4.591633万元。房地产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房地产公司虽未与被告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提供的工装、工号牌售房记录等足以证明原被告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张某向法庭提供的售房销售记录、销售任务计划、个人销售工作日志、工装及工号牌、电话清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原告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被告张某所进行工作的报酬(即提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遂依法判决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张某提成款4.5916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