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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千欠款引纷争 “子还父债”化干戈
作者:王晓彬 齐冬梅 发布时间:2009-02-12 14:40:10
2月11日,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未继承遗产的孔某自愿承担其父生前债务的行为得到认可。
2002年至2004年间,孔某之父经营个体食品加工时从颜某处购买面粉,累计欠款6300元,并于2004年9月30日出具了欠条一张。事后不久,孔某之父即因病去世。颜某遂找到孔某索要该货款,孔某也未否认该欠款事实,并于2006年7月5日立下书面还款字据,承诺在2008年6月1日前偿还欠款2000元。 但到期后,颜某多次前去催要,孔某均以未能继承其父任何遗产为由推脱。颜某无奈,将孔某告上法庭。 庭审查明,因经营不善债台高筑,孔某之父所有财产生前已被法院执行完毕,分文未能给子女留下。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孔某考虑到原告颜某与父亲生前业务往来较多,交情颇深,即当庭提出意见,自愿偿还颜某3000元,原告颜某亦同意和解。法院认为,被告孔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超出字据数额偿还欠款,是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故依法对此予以确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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