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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妇弄堂内驾车碰撞引发赔偿诉讼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9-03-05 14:37:13


    两位车技不很熟练的少妇,各自驾驶小轿车在上海的弄堂内进出时,发生车辆碰撞,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由晓蕾(化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撞车主周女士驾车至维修店修理,产生修理费25363.81元,但晓蕾只认可经保险公司核准的1.8万元,超出费用不愿承担。为此双方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晓蕾赔偿周女士车辆修理费7363.81元;另外对主张车辆折旧费则判决不予支持。

    2008年9月11日上午,周女士与晓蕾各自驾驶车辆,在上海市武定路某弄内交会时发生碰撞,晓蕾被认定负事故全责。但晓蕾对车辆修理费2.5万余元产生歧义,认为赔偿数额应以保险公司核准的1.8万元修理费为准,这引起了周女士不满。

    2009年1月上旬,周女士起诉称,自己奔驰车辆购买仅半年,晓蕾只愿按其保险公司估损1.8万元赔偿,余款不愿赔偿;而实际车辆修理费为25363.81元,况且晓蕾投保的保险公司估损修理费,与她没有直接关系。这起交通事故,还对车辆价值也造成一定的减损,请求赔偿车辆折旧费1万元。

    法庭上,晓蕾对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辩称赔偿数额应以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核准修理费为准,且周女士也提供了1.8万元发票,表明周女士事实上接受了保险公司确认维修数额,双方已结算完毕,不同意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周女士与晓蕾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依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应由晓蕾承担车辆碰撞的全部赔偿责任。周女士在考虑到车辆品牌、技术、零配件等因素,去特约维修店修理尚属合理,修理范围及价格没有超出合理范围,至于晓蕾辩称车辆维修费应以她投保的保险公司估损价格为准,也缺乏事实依据。但周女士另外主张车辆的折旧损失,同样法院不认可。遂法院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通则”,作出了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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