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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方来车灯太亮 男子撞死路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1-16 14:37:52


     本网讯(秦小燕 朱潇)   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两车相遇的时候,对面来车的灯光而“照”出的车祸。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209 国道由浦北县泉水往张黄方向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因司机被对方来车灯光太亮的车灯照花了眼,看不清前面的路,导致小型普通客车把一名在公路上行走的路人撞死。

    2012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驾驶桂N1277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9 国道由浦北县泉水往张黄方向行驶,至该国道3282公里路段时,因对面有来车灯光,秦某驾驶不当,致使客车撞上在公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潘文高,造成潘文高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秦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于2012年6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经济损失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是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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