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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2000元帮运两袋“K粉” 被抓后方知是假货
作者:王庆和 李志键   发布时间:2009-03-13 09:19:47


    2009年3月11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法学院多功能厅设立巡回法庭审理一起运输毒品(未遂)案件,当庭以被告人李钢犯运输毒品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3 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钢系四川省合江县人,2008年10月30日20时40分乘坐成都开往乌鲁木齐的K452次旅客列车,当列车运行在德阳至绵阳区间,本次列车的乘警履行“三品”检查时,从被告人李钢乘坐的14号车厢2号上铺的夹克衫内和铺位褥子下,查获两袋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可疑物,经询问被告人李钢,李钢供述是接受他人1500元路费和2000元好处费将毒品K粉运往乌鲁木齐,两袋可疑物净重共661.3克,后经陕西省公安厅技术鉴定,从两袋可疑物中均未为检出毒品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钢运输的可疑物虽然是假毒品,但其主观上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利用旅客列车实施了携带运输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提出由于被告人李钢在实施犯罪时认识错误,所携带运输的可疑物不含毒品成分,虽在法理上构成犯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钢减轻处罚。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告人李钢归案后的认罪态度,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以被告人李钢犯运输毒品罪(未遂),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李钢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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