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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工商公司一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受贿被判刑
作者:李佳 发布时间:2009-03-17 13:32:10
3月17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的受贿案。一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苏玉娥有期徒刑五年。
苏玉娥今年56岁,案发前系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间,苏玉娥多次利用其担任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承揽该公司工程项目的业务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的贿赂款。其中,2006年10月,苏玉娥收受河北省安新县某工程总公司项目经理李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0000元。2006年底,苏玉娥收受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50000元。2008年初,苏玉娥收受北京某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000元。 苏玉娥的辩护人在为其辩护时提出,起诉书认定苏玉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实不成立。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苏玉娥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中院认为,石景山区衙门口农工商公司系石景山区农委直接管理的内部下属单位,该公司的经理由农委直接任命,履行政府授权的管理职能。苏玉娥作为石景山区衙门口农工商联合公司的经理,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接受国家机关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苏玉娥收受财物后的使用属于赃款支配问题,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成立。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苏玉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终审裁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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