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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石屏县原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侵吞公款百余元被判20年
作者:岳万青 发布时间:2009-03-18 15:23:25
原云南省石屏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许洪森因贪污公款104万余元,挪用公款21万余元,受贿2万元,近日,被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许洪森,1969年生,石屏县人,原石屏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2008年2月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以许洪森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08年12月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1个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其贪污事实: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许洪森担任石屏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在县劳动部门组织的对石屏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中,利用其负责组织培训和经手培训经费的便利,采取虚列支出、少支多报、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1040908.76元。 法院审理查明其挪用公款事实:2003年至2007年,石屏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委托某校对下岗工人及农民工进行电脑技能培训,学校共进行过13次培训,人数1420人,共收到培训费795250元,学校分9次共返还293350元给石屏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其中260200元由被告人许洪森存入“小金库”,加上其它费74300元,被告人许洪森经手管理的“小金库”余额共计334500元。此款除用于支付中秋节、春节慰问金116000元外,其余218500元全部被许洪森占用。 法院审理查明其受贿事实:2002年,石屏县劳动局和就业局的老办公楼要进行装修,许洪森通过其弟许洪平介绍了昆明某公司承包该工程,许洪森作为工程领导小组成员,事先同该公司经理谈好要给一定的好处费。2002年的一天,该公司经理送给许洪森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许洪森对上述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的事实供认不讳。许洪森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洪森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洪森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洪森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许洪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总和刑期2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依法没收犯罪所得;尚欠赃款继续追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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