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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吕梁市公安局副局长受贿、徇私枉法被判刑
作者:陈伟   发布时间:2009-03-25 16:37:36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原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副局长、离石区公安局长王秋云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王秋云有期徒刑6年6个月,没收非法所得的人民币9.5万元;判处李韶宇有期徒刑10年,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41万元及孳息。

    被告人王秋云,男,1954年11月生,山西方山县人,原系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副局长、离石区公安局局长。2007年8月因涉嫌受贿、徇私枉法罪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7年9月13日被逮捕。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王秋云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由阳曲县人民法院一审。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秋云在任期内的2002年3月至2006年12月,因调整工作岗位,收受离石区公安干警李清顺等四人共计3.5万元人民币。2002年中秋节及2006年,又分别收受案件当事人任景兵、薛秋虎1万元和5万元,共计6万元。综上,被告人王秋云共收受上述人员人民币9.5万元的事实属实,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秋云犯徇私枉法罪的指控,因被告人王秋云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罪名不能成立。故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贿罪判处王秋云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没收被告人王秋云非法所得的人民币9.5万元。

    宣判后,王秋云不服,以其收受的款项全部用于办案支出,不构成受贿罪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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