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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山西商务厅商务改革发展处处长受贿被判10年
作者:陈伟   发布时间:2009-03-25 16:42:51


    今天,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山西省商务厅商务改革发展处处长李韶宇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李韶宇有期徒刑10年,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41万元及孳息。

    被告人李韶宇,男,1960年10月生。原系山西省商务厅商务改革发展处处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07年6月15日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7年7月24日被逮捕。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李韶宇犯受贿罪一案,由阳曲县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韶宇在2000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贸易市场处副处长期间,主要负责焦炭出口管理、焦炭出口配额的管理、分配等工作。

    2003年12月27日,山西技术进出口公司经理、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建平为感谢被告人李韶宇对其公司焦炭出口工作上的支持、帮助和关心,并提出下一步为该单位争取优惠政策批单出口配额,在北京王府饭店送给被告人李韶宇人民币41万元。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韶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焦炭出口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共计41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故法院于2009年 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韶宇有期徒刑十年。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41万元及孳息。

    一审宣判后,李韶宇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严重不足,要求依法改判其无罪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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