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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停车场内丢车 两的哥遭索赔6.7万元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09-04-02 14:06:48


    的哥弄丢出租车,出租汽车公司将双班的哥诉至法院,索赔车辆丢失赔偿款58800元,运营损失8200元,共计67000元。目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北京吉隆利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起诉中称,2006年4月,公司与刘、董两位师傅签订了《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约定两位师傅承包一辆全新的伊兰特出租车进行双班工作,该车的购置价为100800元。去年12月15日,的哥刘师傅、董师傅承包的出租车丢失。事后,两位师傅称当时将车放在停车场,却没有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凭证。今年1月22日,我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机关做出不予受理裁决。

  据吉隆利达出租汽车公司讲,在去年1月新的劳动法实施后,我公司与二位师傅又重新签订了由北京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制定的《承包营运合同书》,该合同中规定:“遵守相关客运、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即地方标准,保证行车安全,妥善保管车辆,如因保管不当造成车辆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综上,吉隆利达出租汽车公司认为,按照承包运营合同的规定,刘师傅、董师傅应对车辆丢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车辆适用年限为8年,故丢失车辆折旧后现值为58800元。同时,因车辆丢失不能正常经营,致使公司损失的承包费收入8200元。

  据悉,此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此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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