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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窃贼贪小利专偷变压器与收赃者同堂受审
作者:李筱槲   发布时间:2009-04-21 16:38:38


    一个八人的盗窃团伙专门盗窃变压器、电动机,尔后将其中的铜线圈低价进行变卖。4月20日,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欧正李、柒南华、李波益、赖中华、欧益华、李文生、和卫堂、欧新华四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两千元到壹万元不等的罚金;专门收购该盗窃团伙赃物的康国良、康炳忠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分别单处罚金各伍千元。

    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告人欧正李、柒南华、李波益、赖中华、欧益华、李文生、和卫堂、欧新华纠集在一起,先后九次盗窃变压器8台、电动机2台,总价值为130217元,被告人将变压器、电动机铜线圈进行低价变卖给康国良、康炳忠二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正李、柒南华、李波益、赖中华、欧益华、李文生、和卫堂、欧新华等八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流窜作案,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变压器、电动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已分别达到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应予严惩;康国良、康炳忠二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法院系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次数,盗窃的数额、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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