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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被打死狗主人要求精神赔偿被驳回
作者:刘国承 于仲兴   发布时间:2009-05-03 10:00:09


    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张某认为自己的宠物狗被打死与宁某有关,遂将邻居宁某告上法庭,要求宁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及精神损失1000元,并要求宁某向其赔礼道歉。4月2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最终原告因提供的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庭审上,张某诉称,她与宁某是前后邻居。2009年3月14日夜间,宁某无故将她饲养的一条京巴狗(取名“丢丢”)打死,并将其抛掷在离她家门口不远的地方。当张某发现宠物狗死亡后,多次找宁某协商赔偿事宜,并要求其赔礼道歉,均遭到拒绝。张某认为,其饲养的宠物狗性格温顺,没有任何攻击性,并且张某家人已经与京巴狗培养了深厚的感情,“丢丢”被人无故殴打致死,给她及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感情伤害。故要求宁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损失1000元,并向她赔礼道歉。

    宁某辩称:张某的狗不是自己打死的,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张某的报案记录和双方在派出所的询问记录,并向张某提供的证人进行了核实。宁某在公安机关虽然承认曾经打过一条狗,但否认张某家的狗是自己打死的,且打狗的时间与张某家的狗死亡的时间不符。

    最终,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根据公安机关及法院收集的证据,无法确认原告所诉事实的存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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