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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宣判一起运输海洛因案 3主犯被判死缓
作者:宋常青   发布时间:2009-05-08 15:53:34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7日终审判决一起利用汽油运输毒品海洛因的特大贩毒案件。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蒋之新受云南毒贩朱杰(在逃)指派,于2001年7月21日到兰州,与被告人马进祥在兰州一宾馆商谈将毒品海洛因溶入汽油运输至成都交货。在确定方案后,蒋之新于当月29日返回昆明,用马进祥提供的12万元人民币购买“东风”货车一辆到缅甸境内拉运毒品海洛因。

    与此同时,马进祥将此情况告诉被告人马明清,2人商定由马明清筹资并派车到成都接货。马进祥又委托马子军(另案处理)联系租用提炼海洛因的场所。8月12日,蒋之新带领提炼海洛因的人员到达兰州。15日,马明清和马寿华(在逃)指派被告人马晓海等驾驶一辆康明斯货车到成都接货,蒋之新同日飞往成都。16日上午,在川藏公路一岔路口马晓海等接货人接到装有溶入海洛因汽油的汽油箱。19日,车辆在行驶到兰州时被挡获。办案民警从汽油箱中查获汽油173.4公斤,经鉴定其中溶入毒品海洛因21.7公斤。

    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马进祥、马明清和蒋之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晓海等其他4名涉案被告人分别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到15年不等。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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