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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反要垫付购车款 经销商起诉消费者
作者:黄志坚   发布时间:2009-05-15 16:27:18


    为促销,汽车经销商为消费者购车银行按揭担保,消费者到期未还贷款,汽车经销商代消费者归还银行按揭贷款后,将消费者告上法庭。5月1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华可给付原告郭鸿明垫付款9648元。

    2006年10月,华可到郭鸿明所开车行购买汽车,并签订购车合同,双方约定华可购买奇瑞牌小车,价格为65800元,首付26800元,余欠39000元向银行贷款按揭,并与银行签订按揭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9000元,期限36个月。郭鸿明为华可银行按揭借款提供担保。华可在购车后开始尚能按月归还银行按揭贷款,但从2007年12月起华可就未按月归还按揭贷款本息,郭鸿明因此事为华可垫付银行按揭款本息10848元。后经催问华可只归还1200元,尚有9648元垫付款未给付。郭鸿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因被告华可未归还银行按揭车款,原告为其垫付9648元,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本院予以支持。遂川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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