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高速公路置砖块 管理不善有责任
作者:任德强   发布时间:2009-05-18 16:12:30


    5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车辆躲避路面障碍物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案,因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管理不善,法院判决其承担1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2007年,原告宝音陶格套驾驶车辆在包茂高速公路行驶时,为躲避路面上放置的砖块发生侧翻,与另一辆行驶的轿车相撞,导致原告宝音陶格套及4名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辆轿车严重受损。后原告宝音陶格套及4名乘车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有保障道路安全和畅通的义务,其对路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排除措施,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7342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