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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咳嗽酿纠纷 受伤索赔无据被驳
作者:李健 发布时间:2009-05-18 16:14:34
双方发生口角仅因为原告一声咳嗽,原告受伤后又无证据证明其伤系被告所致,5月15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系新蔡县棠村镇某村委同村邻居,被告郑某某认为原告之子曾对其有不轨行为,并认为原告对其子不加管教。2008年12月9日当原告从被告门口路过时,原告咳嗽一声,被告认为是对其不满,双方发生纠纷。纠纷过程中,原告跌倒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原告亲属报警,公安机关虽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但公安机关的有关材料均不能显示原告的损伤系被告所致,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损伤系被告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口角发生纠纷,原告虽受伤住院治疗,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损伤为被告所致,遂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郑某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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