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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托人上交大 却收到船舶学院通知书
作者:尤文军 发布时间:2009-05-21 11:26:57
原告焦女士托人花钱让女儿上了大学,然而上学后发现所上的大学不是理想的学校,遂将孔女士和万女士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退还原告18600元。
法院查明,原告焦女士之女2008年6月高中毕业,高考分数为350分,未达到大学本科录取分数线。原告焦女士听说被告孔女士可以办理分数未上线上大学的问题,遂通过熟人介绍认识孔女士,孔女士告知原告其同学万女士认识能具体办理这种事的人胡某。二被告告知原告焦女士,称胡某收到钱后就可以为原告的女儿办理入学手续。后原告焦女士将37200元人民币交给二被告。2008年8月,原告女儿收到北京船舶工业管理干部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入学后,原告之女认为该学院不是二被告向其母亲承诺的学院,遂提出退学,该校原告之女办理了退学手续。后原告要求二被告退还办理入学交纳的费用37200元。 原告焦女士称,二被告承诺的是让我女儿上交通大学本科,其承诺没有实现,故要求二被告退款。 二被告称,该费用已经交给办事人胡某,不同意退还。 延庆法院认为,原告女儿高考成绩未达到录取分数线,原告为了让其女儿上大学,采取了托关系的方式,因此在损失的发生上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二被告以给原告女儿办理上大学的手续为名向原告收取费用,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所收费用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返还,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原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且原告也不否认二被告将收取的费用给付他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双方分担,遂判决二被告退还原告18600元,二被告负连带给付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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