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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一套房上法院 同事各说理寻公断
作者:崔文生 刘旭峰 发布时间:2009-06-02 15:30:15
单位分房本是好事,而且在公房变为私房时自己已经为此支付了相应的价款,怎么还会引发纠纷呢?最近,北京市房山区某社区的孔女士遇到了烦心事。因为她收到了法院送来的传票。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蒋某在诉状中称其于1987年获得房山区“劳动模范”等称号,当时他所在单位人民商场为示奖励,就将位于房山区永安西里19号楼的房屋一套分配给了他。1992年12月,蒋某向单位交款8000余元购买了该房屋,后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孔女士是蒋某同单位的职工,且当时无房屋居住,1994年,经蒋某同意后,孔女士搬入该房屋居住。后蒋某家庭住房亦发生困难,故希望孔女士将该套房屋予以返还。虽经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孔女士一直不予理睬,拒不返还其所居蒋某房屋。现请求判令孔女士返还位于房山区永安西里19号楼3单元的房屋,同时要求孔女士交还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 而孔女士认为,蒋某的诉称与事实不符,她也是人民商场员工,现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是人民商场于1994年分给她的。1994年之前,蒋某作为同单位的员工,曾经居住过该房屋,后在人民商场给其分配新房后,其就搬出了该房屋。因孔女士住房困难,1994年,单位就将该房分给了她,后孔女士缴纳了购房费用5000余元,与她一同购买单位公房的有二十几人,其中部分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只是自己还没有来得及进行过户。故不同意蒋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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