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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刮蹭起纠纷驾车逃逸伤无辜 缓刑期间又犯罪被判无期
作者:李 佳    发布时间:2009-06-29 16:13:51


    本是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却因为一方当事人的驾车逃逸,将另一方当事人碾轧在车轮下并致其死亡,从而演变成一起故意伤害案。近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判了李志军故意伤害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志军无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五十六万余元。

    今年37岁的李志军1989年曾因设赌行骗和进行流氓活动被劳动教养一年,1990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8年10月7日凌晨5时许,李志军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驾驶卡车与被害人小丽(化名)驾驶的松花江牌面包车发生刮蹭,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当时因为李志军的小货车正好堵住了上堤的路,后面要上公路的司机就催着把车挪一下。因为怕李志军逃跑,小丽一手抓住小货车的方向盘,一手抓住小货车司机的左胳膊,不让李志军挪车。李志军却突然加油逃跑,致小丽摔倒在地并被李志军所驾汽车的左侧后轮从身上碾过,导致小丽颅脑损伤合并内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李志军作案后逃离现场,于2008年10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李志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李志军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特征,李志军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李志军从轻、减轻处罚。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志军与被害人小丽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纠纷,李志军竟置被害人安危于不顾,强行驾车逃跑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李志军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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