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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串通调包银行卡 认罪态度极差从重罚
作者:王厤瀞   发布时间:2009-06-29 16:51:18


    6月26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08年9月21日,钟某伙同他人窜至一偏僻ATM取款机前,假意排队取钱。期间,采用好心提醒被害人掉钱的手段,趁被害人捡钱时,将准备好的空卡插入插卡口,待被害人拿走道具卡离去后,轻而易举地取走插在取款机上真卡内的3700元。在其后的一个月时间内,钟某及其同伙采用相同的手段连续作案5起,疯狂取钱68000元。10月26日,钟某及其同伙在实施第六起犯罪时被被害人识破,在逃跑过程中,钟某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从中取款6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其盗窃未遂的1起犯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认罪态度极差,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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