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侵权纠纷。法院依法判决村民王正勇返还属于文山县开化镇高末村的土地。
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文山县开化镇高末村将集体位于沙场(地名)的土地作为“饲料地”分给包括王正勇在内的部分村民栽种,并未作为承包地发包,第二轮土地延包时也未将该部分“饲料地”发包到户。2002年高末村为了发展公益事业,有利于全体村民,决定将该部分饲料地收归集体统一管理,王正勇以该“饲料地”已栽种多年,形成事实上的承包关系而拒绝交回,双方引起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有权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管理使用和处分。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户依法对承包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本案争议的土地“饲料地”虽然王正勇栽种了多年,但高末村未发包给王正勇栽种管理,不属于承包土地,王正勇对争议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该争议地仍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2002年高末村将位于沙场(地名)属于集体所有的分给农户栽种的饲料地收归集体,是村集体行使自治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集体经营、管理的行为,有利于发展公益事业,造福全体村民,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