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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客户获赠盗抢险 出险理赔未获支持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9-07-02 10:18:28
上海市民马小姐在深圳平安银行上海分行信用卡部办了一张信用卡,获赠一份“平安保险公司”家庭财产盗抢险。马小姐家中遭保姆盗窃造成损失,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成后,马小姐起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马小姐之诉不予支持。
2007年10月8日,马小姐向深圳平安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成功后,获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盗抢险,包括1万元室内财产保险和1000元门窗恶意破坏损失险等。其中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009年1月19日,马小姐家遭保姆盗窃,为掩盖罪证该保姆竟然放火烧毁房屋及室内物品,造成马小姐家庭财产的损失约人民币5万余元。后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回盗窃损失50%。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后,马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平安保险公司理赔支付保险金人民币1.1万元。 法庭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保姆盗窃按照保险免责条款是不予赔付的。马小姐则称,保险公司没有向自己说过,家庭雇佣人员盗窃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平安保险公司辩称,涉案的该保险投保人是平安银行,与保险公司发生投保关系。作为保险人的平安保险公司,有向投保人深圳平安银行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但并无向被保险人马小姐去说明的义务。而且,保险公司曾向马小姐留下的地址寄去“卡友手册”,上面载明了关于免责条款内容的提示,列明保姆盗窃属于不赔的范围。 平安保险公司还称,马小姐的出险地址,与申办信用卡地址不一致,责任在她个人。马小姐则称,根据对账单的记载,自己曾把变更住址告知过保险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马小姐曾因开办深圳平安银行VIP信用卡,而获赠家庭财产盗抢险。可见,马小姐是本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保险公司有义务就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向投保人深圳平安银行履行法定的说明义务,没有义务去向被保险人马小姐履行说明义务。马小姐不了解该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未向马小姐说明免责条款,均不能导致该保险条款的无效,遂一审作出不支持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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