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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具有杀伤力手枪 非法持有枪支领刑3年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9-07-04 11:00:09


    24岁的段某私藏了两只手枪,经鉴定该枪可以正常击发,并且具有杀伤力。段某也因此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羁押。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3年。

    2008年12月间,被告人段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家洗浴中心房间的排风扇内,藏匿自制手枪2只,子弹15发。经鉴定,该枪枪支机件完好,经实弹射击试验,可正常击发,由此确定该枪具有杀伤力,且送检两只手枪均射击过。2009年2月18日,经他人举报,段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羁押。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段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段某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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