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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之时心慌乱 自曝身份落法网
作者:潘子菁   发布时间:2009-08-18 09:27:12


    日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主动”把身份证交给被抢人的乌龙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2年,樊某和潘某(已判刑)在海宁玩了一段时间后准备去河南,因路费不够而起意抢劫。5月28日夜,樊某和潘某打起了摩的司机徐某的主意,假装搭乘徐某两轮摩托车前往海宁市长安镇。行至一个无人之处时,潘某借口打电话让徐某停车,樊某掏出携带的美工刀对徐某进行威胁,抢走徐某身上仅有的40元现金、一部手机及摩的行驶证和驾驶证等物品。当时,徐某哀求说,钱和手机给你们,求你们把行驶证和驾驶证还给我吧。樊某想了想,觉得抢了这些东西也没什么用处,随手从口袋里掏出几个证件还给了徐某。慌乱中,樊某没有注意,竟然连自己的身份证也一起递给了徐某。二人放徐某离开后不久发现了上述失误,惊慌失措之际,只能分头逃亡。2007年2月,由于东躲西藏的日子实在艰辛,潘某回到家乡自首后领刑服法。今年3月,由于身份信息完全掌握在警方手中,樊某最终被北京警方抓获。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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