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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万元三人瓜分 云南镇雄粮食局腐败窝案宣判
原局长、副局长、财会股长分获刑
作者:徐朝飞 成剑   发布时间:2009-08-18 15:36:01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今天对原镇雄县粮食局局长迟旭、副局长彭高尚、财会股长杨琼涉嫌贪污一案公开开庭审理,以三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迟旭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杨琼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彭高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的一天,时任镇雄县粮食局局长的被告人迟旭召集时任副局长的被告人彭高尚和主办会计杨琼到其办公室,被告人迟旭以企改工作即将收尾,三人都很辛苦为由,提议每人发点辛苦费。三人商议后,迟旭决定每人发50000元,并授意被告人杨琼具体操作并负责把账务处理好。之后杨琼叫人到镇雄地方税务局购买了162000元的云南省服务业定额发票,以企改会务费的名义交被告人迟旭签字后予以报销。并由被告人杨琼从粮食局的存款账户转款162000元到其丈夫承包的粮贸酒楼的账户上,扣除购买发票所需的税金后,将余款提取,三人瓜分。案发后,三被告已将赃款退赔。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迟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其所起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彭高尚、杨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高尚、杨琼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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