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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看守所副所长帮案犯谋私利被判四年
作者:吕霞 亓春梅   发布时间:2009-08-20 16:19:03


    8月19日,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分别判处原某县看守所副所长王同(化名)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33500元。

    本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新泰法院管辖。新泰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同利用担任某县看守所副所长、看守所深挖犯罪领导小组副组长、看守所医生的职务便利,于2009年2月,私自安排因涉嫌受贿在押的郑涛在县医院会见亲人,为其串供、串证提供方便;于2009年3月,采取制作虚假立功证明材料的方式,帮助因涉嫌受贿在押的张期东减轻刑事处罚。2008年3月2009年5月期间,大肆收受钱物14次,共计33500元,并为在押犯谋取生活上照顾、假释、取保侯审等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同作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为谋取个人私利,帮助两名重大案件的犯罪分子串供和减轻处罚,其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其利用职务之便,为在押犯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据悉,王同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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