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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长收受贿赂 检举他人获得轻判
作者:黄建红 发布时间:2009-09-11 11:41:42
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某支行行长林某受贿案件,近日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宣判: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2月,林某与任某(另案处理)商定,由任联系客户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缴纳承兑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中行宣城分行按保证金的千分之三比例给予任营销费用。2月17日,任某联系李某以芜湖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名义在中行宣城分行交纳1亿元保证金,并由中行宣城分行出具了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 之后,为支付任某的营销费用,林某找到宣城市某科技电脑经营部经理马某以中行宣城分行购买电脑耗材的名义帮助虚开30万元的电脑耗材发票用以报销,并支付给马某2万元发票税款,余款28万元于当日上午交付给任某,任某清点后将其中8万元送给林某,要求林在其今后办理汇票转贴现业务时给予帮助,林应允并将钱收下后全部用于购买基金。两天后,马某为了对林某表示感谢,送给林某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 法院认为,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某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回扣物品,价值5000元,归个人所有,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鉴于林某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案发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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