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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卷烟厂原安保科长及助理受贿案终审宣判
作者:王胜 关兰   发布时间:2009-09-14 16:01:21


    记者9月13日从宁波市江东区检察院获悉,该院提请抗诉的楼连红、童潮镇两起受贿案,经过一审、再审、终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判决楼连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童潮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楼连红在担任原宁波卷烟厂安保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0年至2007年间,以在相关业务上额外关照为名多次收受他人送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加油卡等合计价值9万余元,构成受贿罪。童潮镇在担任原宁波卷烟厂安保科科长助理、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4年至2008年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达6万余元,构成受贿罪。

  2008年11月6日,江东区法院以楼连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童潮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该判决生效后,楼连红、童潮镇的家属均以该二人在国有企业中担任安保,并不从事具体公务,不应构成受贿罪为由,向宁波市中级法院申诉,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宁波市中级法院决定将两案发回江东区法院再审,该院于今年3月作出再审判决,即楼连红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追缴犯罪所得9万余元;童潮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追缴犯罪所得6万余元。

  江东区检察院认为,楼连红、童潮镇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应当构成受贿罪,法院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轻,适用缓刑不当,遂提请抗诉,得到了宁波市检察院的支持。

  近日,宁波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依法撤销了对楼连红、童潮镇构成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的再审判决,维持了该两人构成受贿罪的一审判决。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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