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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疏忽售错药 患者误用丧性命
作者:和忠 永祥   发布时间:2009-09-15 16:30:52


    患者买药时,因药店员工粗心,将处方上用于扩张血管的“长春西酊”错拿成用于放射治疗癌症的药物“长春新碱”,结果造成患者死亡。2009年9月1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药店赔偿患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9315元。

    法院审理查明,温某1946年4月27日出生,系农村居民,2006年因患脑梗塞进行治疗。原告王某、温甲、温乙、温丙分别系温某之妻、长子、次子、三子。2007年4月16日温某遵医嘱到许昌市中心医院复查病情,医生根据温某的恢复情况开具了处方。当温某持医生处方到许昌市龙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药时,该公司工作人员误将处方上的“长春西酊”错拿成“长春新碱”,并在药盒上标注了用量。温某回家后即按药盒上标注的用量开始输液,输液后出现不良反应。2007年4月22日温某到许昌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27日死亡。温某死亡后原告方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被告给付原告方10000元。原告方申请对温某的死亡与所用药物长春新碱有无因果关系鉴定。2008年12月17日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温某的死亡与所用药物长春新碱存在因果关系。许昌市龙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后改制为许昌市颐养堂医药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温某持正规医院处方到许昌市龙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药,该公司员工将处方上的“长春西酊”错拿成“长春新碱”。经鉴定,温某的死亡与所用药物长春新碱存在因果关系。许昌市龙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应对温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许昌市龙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现已改制为许昌市颐养堂医药公司,因此被告许昌市颐养堂医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温某在购药回家自行输液过程中,对药物的品名注意不够,继续把拿错的药物“长春新碱”当成“长春西酊”使用,温某本人和输液的医生也存在相应的过错,故本案可依法减轻被告许昌市颐养堂医药公司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许昌市颐养堂医药公司应按70%承担赔偿责任,即应赔偿原告49315元。鉴于温某的死亡给原告方的身心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原告方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20000元支持为妥。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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