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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场工人自制炸药炸石头同样构成犯罪
作者:邓莲 林荣先 发布时间:2009-09-16 10:21:11
石场工人自行制造炸药来炸石头,其行为犯法吗?答案是肯定的。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的一起刑事案件。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农民李某于2007年10月到广西那坡县百都乡坡芽村岩那石场打工。从2008年1月10日起,李某便在石场内用40袋硝磷铵、木屑、机油等为原料,自制成硝铵炸药469公斤,并用于该石场的石料爆破。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广西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硝铵炸药;经广西金建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质量部民爆产品性能鉴定:样品可用于炸药引爆。 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受理了本案,并于2009年9月10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李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但李某制造爆炸物的目的是为了开石场使用,属于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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