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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徒为泄私愤残暴杀人割其男根 昨日伏法
作者:赵根喜    发布时间:2009-09-18 10:04:44


    9月17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有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被告人韩卫星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韩卫星, 1970年3月生,小学肄业,家住开封杞县付集镇付集西村。2007年9月11日夜12时许,被告人韩卫星为泄私愤,从家中携带作案工具木棍、刀、绳子蒙面进入同村的被害人夏某家院内,趁夏某熟睡之际,持木棍猛击正在院内床上睡觉的夏某头部,随后韩卫星从院内将夏某拖至夏家南门外东侧玉米地里。在玉米地里韩卫星又用绳勒住夏某的颈部几分钟,并持刀将夏某的生殖器官割掉,装入事先携带的塑料袋中带回家,后将该器官抛弃于本村村西农田的机井里。

    韩卫星作案时所穿衣服及绳子被韩卫星在家中烧毁,刀、木棍分别被韩卫星抛于不同地点。第二天早晨,夏某被发现死在玉米地里。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夏某系因头部遭钝器打击后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2004年农历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韩卫星在同村杨某家中,趁杨某熟睡之际,将其一部吉事达888手机及充电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20元。

    开封中级法院对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韩卫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判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丧葬费、抚养费、抚养费进行赔偿。韩卫星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开封中级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将罪犯韩卫星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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