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反腐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安徽泾县一林场场长收受8万“感谢费”被判6年
作者:戴后 凌川   发布时间:2009-09-24 14:19:41


    9月23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国栋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徐国栋系泾县马头林场副场长(主持工作)。2007年上半年至2009年春节期间,徐国栋利用自己主持林场工作的条件,在林场购买树苗过程中对他人予以关照,先后四次共收取泾县某林业生态有限公司股东曹某某给予的感谢费7.3万元。

    另外,2007年底,浙江人王某购买了马头林场原下属企业泾县马林林化厂后,从马头林场租赁松树割松脂,为感谢徐国栋在其办厂和业务往来中的关照,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送给徐国栋1万元,徐收为已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国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林场副场长(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且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