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车辆出售后,一人独吞车款拒不给付合伙人,再要担保人履责赔偿损失。9月29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合伙纠纷案,判决康焦旭给付王秋龙车辆转让款2.2万元。
2006年4月,王秋龙与康焦旭二人合伙出资购买货车一辆从事货物运输。2007年8月,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二人将该车以6.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郭某,郭某称当天无钱,要求第二天付款,二人怕郭某收车后不付款,要求提供担保,结果郭某叫康华斌进行担保,并由康华斌出具担保书。第二天,康华斌将郭某所付6.6万元购车款转交给康焦旭手,并由康焦旭出具收据,因康华斌的担保书在王秋龙手,故当时没有及时收回。康焦旭收得6.6万元后,没有按王秋龙所占1/3股份及时将钱给付王秋龙,而是一人独占,王秋龙经催要也不给付。王秋龙便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康华斌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秋龙与被告康焦旭将合伙所有的车辆出售,康焦旭收受该车款后,应按双方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及时给王秋龙,现康焦旭一人独自霸占,拒不将王秋龙应得车款给付王秋龙,有违法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担保人康华斌只是对该车在买卖过程中车主收取购车款,对原车主负责进行担保,现买主已支付了车款,买卖双方已货款两清,康华斌的担保职责已完成,责任已免除,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康华斌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